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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案情】

    屈某于2009年开始一直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上班。2013年12月,屈某不再去公司上班。2014年1月,屈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万元。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屈某遂为此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将其定义为工资,而非“赔偿金”、“补偿金”,故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依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而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另外,如果属于工资,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公平,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分析,双倍工资差额应不属于工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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