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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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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
【案情】
2012年11月18日早上大概七点,被告人苏某骑着自行车将自己的小孩送到学校后去单位上班,沿着萍水河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某路口时,准备横穿公路,恰逢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驶来。因躲闪不及,被害人曹某的摩托车撞到了苏某的自行车,两车均倒翻在地。苏某被撞到在地受了轻伤,而曹某因避让不及,头部先着地,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苏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且跟曹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
【分歧】
对于苏某的定性问题,合议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苏某在公路上骑自行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发生了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此事故中,苏某负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苏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构成,而吴某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苏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虽然在客观上发生了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但是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构成,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苏某的行为对象并非是针对特定的人,侵犯的客体并非特定人的人身权利,而是正常的交通秩序,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车辆’并非仅仅指的是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也属‘车辆’规定的范畴,因此,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同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也就是说,哪怕你是骑的自行车撞人,只要违规行驶,并造成了重大后果,都是交通肇事罪。”在本案中,苏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违法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行人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避让在其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过。”的规定,苏某在此次事故中,属于违章行驶,以致造成两车相撞,曹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经认定,苏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应按照交通事故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