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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执行中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2012年,俞某与徐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大米的合同,合同履行后,徐某作为买受人尚有7万元货款没有支付。俞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给付7万元货款。法院依法判决徐某给付7万元货款。在法院强制执行时,经查询徐某妻子李某的账户信息,发现其农行卡中有8万元存款。本案中,法院能否执行徐某妻子李某的银行存款?如能执行,如何执行?

    [分歧]

  法院能否执行徐某妻子李某的银行存款?如能执行,如何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案外人,对自己的银行存款拥有所有权不受侵犯的权利,执行工作不能超越审判权利行使强制性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能执行李某的银行存款,因为李某与徐某系夫妻,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管析]

   我国现行有关法院执行的法律法规对执行中能否认定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没有明确性规定。但实践中已有破冰的事例,通过审查债务发生时间、债务发生原因等问题来确定夫妻一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执行夫妻另一方名下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如徐某所欠债务属其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虽债务在徐某个人名下,但执行法院可以依法追加李某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再行扣划其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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