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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公司注销后可否继续执行
【案情】
王某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4月进入某马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业公司)担任销售代表。期间马业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拖欠其工资。王某于2011年5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马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2011年10月22日,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定马业公司支付拖欠王某的工资2.66万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执行部门调查,2011年8月2日,马业公司因经营不善成立清算组启动注销手续,清算组成员为股东李某、秦某和吴某。2011年9月2日,马业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表决通过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决议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载明:1、该公司各项税款已结清;2、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3、职工工资已结清;4、已于2011年5月31日在法制晚报刊登了注销公告。但马业公司及清算组均未将公司清算事项告知王某和仲裁庭,也未通知王某申报工资债权。2011年9月2日,工商局核准注销了马业公司,2013年1月8日,王某持生效裁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注销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是否应该继续执行。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时未通知王某申报债权,清算时也未对债权进行清理,虽然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已经注销,但作为清算组成员的三位股东李某、秦某和吴某对此有过错,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谎称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故本案应继续执行,直接变更清算组成员李某、秦某和吴某为被执行人,对拖欠王某的工资,三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王某申请执行时,马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已经被核准注销,该案已无执行相对人,故应裁定终结执行。同时应告知王某,公司清算组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致使公司被核准注销,王某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另案对有过错的义务人提起诉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可以直接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二条详细列举了可以适用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十种情形。本案中,三股东出具错误的清算报告,致使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注销,并不属于可以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人的十种情形之一,所以直接变更三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继续执行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于法有据、合情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本案在王某申请执行时,企业法人已经被核准注销,已无执行相对人,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同时,执行法官负有告知义务,应告知王某可以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另案对有过错的义务人提起诉讼,待义务承受人经另案确定后,王某可以重新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