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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当事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该如何收取申请费
【案情】
2014年2月13日,原告刘某在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中,向法院提出冻结被告张某10万元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交纳了申请费1000元。同日,法院作出采取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但尚未到银行对张某的存款进行冻结。2月14日,原告刘某因与被告张某自行和好,便向法院提交了撤回离婚诉讼和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分歧】
对原告刘某撤回财产保全申请,1000元的申请费是否减半收取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刘某主动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且法院也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费应减半收取。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请费不应减半收取。原告刘某虽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但法院已经受理并制作了裁定书,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就申请费作出可减半收取的规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虽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案件受理费与申请费不可等同。仔细翻看该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我们会发现,案件受理费与申请费是法院诉讼费的不同种类,申请费的收取直接套用案件受理费的有关规定显然不合适。
所以,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就申请费作出可减半收取的规定的情况下,原告刘某虽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但申请费1000元的收取不应予以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