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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

时间:2018-10-19  【转载】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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