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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茶商不诚买茶人受损 法院判决买茶人获赔

近日,安化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茶叶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芮某系韩国人,在益阳市黑茶文化城经营一处茶叶门面,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安化某茶叶公司负责人肖某。原告见黑茶市场形势大好便与被告于2008年、2009年两次签订茶叶订购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几个月被告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是好景不长,几个月后原告给付全额货款,被告却不再给付剩余的茶叶产品,经多次催讨无效,原告无奈只得将被告公司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21日,原告芮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肖某签订一份茶叶订购协议,双方约定订购茶叶产品包括花砖、黑砖、青砖、茶叶伏砖、竹筒伏茶五种茶叶,原告向肖某支付了50000元订金,双方约定余款由被告全部加工好送到益阳后由甲方一次性结清。如果被告加工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没有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质量要求,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2009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肖某签订了茶叶订购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订购茶叶两种大砖茶、永乐长城砖茶,约定价格为30000元/吨,按最终实际重量计算货款,并约定上述产品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在2009年9月20日前送到益阳,原告在益阳收货。后增加礼品天尖10吨,价格40000元/吨。合同签订后,从2008年5月21日至2009年11月16日原告方共向被告支付货款1229977.60元(其中包含50000元订金),被告在2009年黑茶文化节期间向原告交付价值869263元的茶叶货品,2010年2月4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茶叶货款,先后共计支付茶叶款1269977.60元。被告尚欠原告价值共计400714.60元的茶叶货品未给付。 


    庭审时,双方虽同意调解,但是被告拒绝按照原合同价格供应所欠茶叶产品,原告亦不同意按照现有市场价格接受被告的货品,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5月21日、2009年7月12日签订的茶叶订购合同;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茶叶货款400714.6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41.08元(2014年2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2月13日止,并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75%为基础计算),两项相加共计423755.68元。被告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章出处:安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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