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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一审判决与他人结婚 法院宣告二次婚姻无效

今年4月底,赫山法院审结一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依法判决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的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孙某与案外第三人龙某二十年前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申请人孙某于2013年诉至赫山法院要求与龙某离婚,赫山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后,龙某不服,上诉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被申请人孙某与龙某和好了夫妻关系。2013年7月份,被申请人孙某隐瞒已和好夫妻关系并生效的二审民事调解书,持有未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与申请人刘某在赫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申请人刘某在今年4月得知被申请人孙某与龙某并未由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她与被申请人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孙某与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申请人刘某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其婚姻无效的请求,于法有据,遂依法判决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孙某婚姻关系无效。
 

文章出处:赫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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