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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起诉书后多久开庭,期限是什么?

时间:2018-12-09  【转载】

一、收到起诉书后多久开庭,期限是什么?


收到起诉书后的开庭时间期限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 相关注意事项


根据以下法律规定,公告发出后,应当分段、叠加计算开庭日期。


尤其要注意若某个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并以次日作为下一个期间的起算日期。


要经过六十日才能视为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其次,因法律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十五日。


为提升审判效率,可同时计算该日期,即在六十日公告送达期满后,继续计算十五日;再次,考虑到被告可能在答辩期最后一日提交答辩状或举证责任期限最后一日举证,开庭日期应安排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六日,这样才能保障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同时又符合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开庭的具体时间,但规定了各个阶段的处理时间:


1、起诉书上交到法院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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