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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调解不成:
(一)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二)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三)超过期限未能调解结束的。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应出具调解证明书,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