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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踏入职场的毕业生们 对于试用期你知道多少?
时间:2019-05-12 【转载】
进入5月,许多毕业生即将离开校园踏入职场,对于试用期,你知道多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均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是不存在试用期的,即使进行约定,也是无效的。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是进行严格限制的,不能多次约定试用期,不能超期约定,也不得延长试用期,但是关于试用期是否可以中止,待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试用期的履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律师认为,鉴于既要保障劳动者试用期权益,同时平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试用考察权,试用期的立法设置应基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否则无法达到试用期的用工管理要求,也无法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业绩、岗位责任等进行转正考核。
(作者系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