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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后被告人陈某电话召集樊某、罗某,被告人胡某电话召集李某、严某,并携带砍刀、红樱枪在大丰市人民北路市殡仪馆西侧路段,被告人胡某持红樱枪,殴打了刘某等人。

法官后记: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正值人生最枢纽、最夸姣、最重要的时期,在步入社会中,为了一点经济利益逞强好胜,在索要经济利益遭拒绝的情况下,感觉失了面子,采取简朴粗暴的解决方式,持械如砍刀和红缨枪与被害人相约地点斗殴,走上了犯罪道路,将接受刑法的制裁。被告人陈某、胡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陈某、胡某持械召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让被告人胡某帮其向刘某索要2000元报酬,被告人胡某为此与刘某等人发生争执,双方商定到大丰市人民北路市殡仪馆西侧路段“谈判”。本案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称,应以一般共同犯罪论处。


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公然开庭审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当庭审讯了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科以刑罚,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200余名职校学生介入旁听审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胡某检举他人住所,未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不应认定立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胡某犯罪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但愿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少年能树立准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遇事处理题目冷静,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利益,抵御恶习,进步自控能力,阔别犯罪,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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