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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仅因停止进货居然敲诈勒索
广西灵川县大圩镇敢兴村委的农民熊成付仅因一鱼庄停止从熊成付处进货,而“非常不舒服”,尔后他与本村委农民熊雪冬、熊集飞商量后,一道采取不让车辆停放及到鱼庄内占包厢,严重影响鱼庄的正常经营的方法,进行敲诈勒索。2013年12月5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熊集飞、熊成付、熊雪冬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熊集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熊成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熊雪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男青年熊成付(36岁)、熊集飞(30岁)、熊雪冬(36岁)均是灵川县大圩镇敢兴村委的农民。熊成付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5年11月28日被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6年,廖鹏生、阳桂斌、廖林生三人合伙在大圩镇敢兴村委下村租用李运六、李建华的房屋开办了“回水湾鱼庄”,并将鱼庄的停车场设在桂林市公路管理处所属的石家渡大桥桥台(2001年至2007年10月属于桂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管理)。2008年6、7月间,熊成付及熊三弟合伙在大圩镇华侨农场菜市旁开了代销店,主要业务是向“回水湾鱼庄”、“漓水鱼庄”等鱼庄供货。同年8、9月份,因 “回水湾鱼庄”停止从代销店进货,熊成付通过熊雪冬、熊集飞“转告”鱼庄老板“他们这种做法我非常不舒服”。协商未果,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随后的一天,熊成付、熊雪冬、熊集飞等人在代销店里商量,欲以 “回水湾鱼庄”门口的桥下停车场是敢兴村委下村的土地,其村有优先使用权为由,在桥下摆摊,达到迫使鱼庄老板廖鹏生 “给点钱”,并且恢复鱼庄去代销店进货的目的。次日,熊雪冬、熊集飞等人将桌子、板凳搬至停车场,阻止来“回水湾鱼庄”就餐的顾客的车子停放,严重影响了鱼庄的经营。2009年1月1日,熊成付、熊雪冬纠集人员到“回水湾鱼庄”以占包厢的方式,阻挠鱼庄营业。廖鹏生求助于村干部,村干部报警未果。廖鹏生迫于无奈,先后在熊息林、黄田军的陪同下与熊成付、熊雪冬等人进行了多次交涉,最后“商定”每年给“租金”人民币22000元,并在三里店的“上岛咖啡店”交付了“租金”人民币22000元及清场费人民币1000元给熊成付,并恢复了到代销店进货。后熊成付将该款交给了熊雪冬。因“回水湾鱼庄”生意清淡,2010年廖鹏生交付了“租金”人民币12000元给熊成付,之后熊成付将该款转给熊雪冬。在此期间,熊集飞两次共分得人民币6000元。
2012年5月,熊集飞又多次联系鱼庄老板廖鹏生,以“扩建费”为由勒索钱财,廖鹏生迫于无奈,于2012年5月29日交付“扩建费”9000元给熊集飞。随即,熊集飞被公安干警抓获,并扣押赃款人民币9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同年6月9日、11月28日熊成付、熊雪冬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集飞、熊雪冬、熊成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熊集飞数额巨大,被告人熊雪冬、熊成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熊集飞、熊雪冬、熊成付通过在石家渡大桥下摆摊占位,不让车辆停放及到鱼庄内占包厢的行为,严重影响回水湾鱼庄的正常经营,通过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害怕心理,不得已交出财物,达到其“搞点钱”并恢复到代销店进货的目的。熊集飞、熊雪冬、熊成付事前有通谋,且实施的行为达到了上述目的。应依法惩处。熊成付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