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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用人单位“秋后算账” 欲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19-08-23  【转载】

案情回顾:陈某某与某铁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陈某某因工作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9月被判处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陈某某所在单位亦知晓陈某某被判刑事处罚的情况,之后双方继续保持用工关系并于2015年6月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在近4年之后,即2018年8月,某铁公司以陈某某被依法追究上述刑事责任为由作出给予其开除处分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通知。陈某某不服,先后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福州工务段在陈某某缓刑期限届满后与其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事隔四年后陈某某已不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该解除通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不服上诉,二审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此前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陈某某的劳动合同,在距陈某某矫正期满四年之后, 陈某某已不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再以此为由作出开除处分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通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应继续履行2015年6月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恪守忠诚履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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