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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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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工作时起贪念 盗窃他人财物获拘役四个月
时间:2020-04-25 【转载】
4月20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997年出生的被告人赵某某,一直待业在家,意欲找一份工作。2019年10月25日下午,赵某某驾驶电动车从永修县滩溪镇自己家里出发,来到安义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人事部时,发现公司空无一人,遂产生盗窃念头,偷偷溜到公司三楼员工宿舍,将被害人吴某某、曾某某、刘某三人放在各自床头桌上手机偷走。随后将手机卖掉销赃,所得500元赃款挥霍一空。次日,被害人发现手机被盗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2822元。
赵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三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另外,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于2017年11月11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手机三部价值共计人民币28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代为退赔三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