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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骆某的监护人骆某某、陈某某赔偿原告朱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即:被告骆某的监护人骆某某、陈某某赔偿原告朱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40000元(不含已给付的5800元);被告盐城市某小学补偿原告朱某人民币6000元。
。后原告要求被告骆某、骆某某、陈某某(骆某的父母)、盐城市某小学赔偿损失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事故发生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9198.65元。原告朱某及其监护人朱某某、饶某认可被告盐城市某小学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圆满结案。
小学一年级学生不小心将铅笔的橡皮头戳伤了同学的眼睛。朱某先后被送往盐城市第三人民病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耳鼻喉科病院进行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326.45元。
2010年6月18日上午,在第二节课快下课时,盐城市某小学一年级一班的骆某不小心将铅笔的橡皮头戳伤了同桌朱某的左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