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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宣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刘社强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和驾驶员,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荣仂受伤并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刘社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荣仂在病院住院治疗130天,出院诊断:1、特重型颅脑损伤;2、左侧额颞顶叶和其底节区星细胞瘤。天剑司法鉴定中央就李荣仂死亡与损伤、疾病的因果关系、鉴定损伤的性质及介入度进行了鉴定,其结论可以作为本案依据,被告刘社强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


。 1月30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宣判,被告天安保险抚州中央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69005元。



2011年11月21日,刘社强(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汕头市中宇货运站门口旷地从西往东倒车行驶时碰撞站在该车右侧中部指挥倒车的李荣仂(化名),造成李荣仂倒地头部受伤。出院医嘱:返当地病院继承治疗。汕头市交警部分认定,刘社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荣仂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男子正指挥倒车,溘然被行驶而来的牵引车撞倒,治疗期间细胞瘤因伤势被诱发,终极导致死亡。被告天安保险抚州中央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之后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经法院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央作出鉴定,死者李荣仂的死亡与2011年11月21日的损伤及疾病(Ⅲ型星形细胞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疾病是主要死因,损伤是次要死因,损伤介入度为25%。死者李荣仂家属向货运公司、天安保险抚州中央支公司索赔遭拒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663524.7元。 2012年4月8日,李荣仂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刘社强将其送至病院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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