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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如何正确认识悬赏取证问题?
好比说以诉讼主体为尺度来看,有当事人取证,法院取证,也有的是通过第三人获得证据。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搜集途径与刑事诉讼搜集证据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但刘女士以为,杨女士在小区里贴出告示,是在明目张胆地收买证人,干扰司法公正。
赏格取证是收买证人吗?
■议题一
8月30日宣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讯决。
叶自强:赏格取证就是但愿获得证据的人通过事先联络,提供一定的报酬来查找知情者,从知情者那里取得一定的证据的取证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划定非常笼统,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可以确定,当事人以赏格的办法取证是在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
不久,杨女士果然将刘女士告上了法庭,并出具了证人证言。而且只有在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才会泛起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况。这是本市第一次在民事案件的审讯中泛起“赏格取证”的做法,它的泛起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赏格取证从诉讼主体上来讲属于当事人取证方式。
■研讨背景
以前只听说过侦查机关在办案时通过赏格的方式寻找证人,日前又泛起了公民在打民事官司的时候也用赏格取证的新鲜事。
案件确当事人是同住在小区中的杨女士和刘女士,今年5月28日晚上,双方相遇在小区的门口,由于话不投契吵了起来,因为是放工时间,激烈的争吵引来了良多邻居的围观。还有正当取证和违法取证,赏格取证是正当仍是违法的,这一点上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划定。但题目的枢纽就在于,假如她只是用普通公告的形式来寻找证人,那么,事情就会完全在法律的轨迹上运行,本案也就没有特别值得讨论之处;但杨女士采取了赏格公告这种特殊的方式来寻找证人,来履行举证责任,于是她不仅受到对方当事人的指责,而且,法律界也以为这种取证方式是否正当是一个“新课题”。
前不久,在北京市宣武区的一个居民小区中泛起了一张“赏格告示”,这张告示提出,但愿目击者能挺身作证,当事人一定会给予酬谢。
。王建奇: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目前关于赏格取证的方式和方法没有禁止性的划定。那么到底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不能通过赏格的方式取证?这种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的效力该如何认定?现行的法律关于当事人取证、质证的划定存在哪些需要完善的题目?本期法律圆桌邀请嘉宾探讨这一话题。另外,以行为方式分有公然取证和秘密取证,赏格取证是公然取证。法庭以为,杨女士在其张贴的启事中明确作出了将对为其作证的证人予以酬谢的承诺,故对法院对为其作证证人陈述的证言不予采纳,因此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哀求。
主持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划定,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此后,杨女士先后两次在事发地点贴出了告示,告示上称,5月28日18时40分许,在此发生一起拦路打人事件,本人被一60多岁的女人当众殴打、谩骂及人身攻击,本人对此要采取法律手段讨回合理,毫不答应这种霸道行径横行一方,恳请在场邻居将所见所闻到的一切反映给法庭,自己将给予酬谢。从法律上讲,她的做法似乎无可非议,由于她必需要履行法律要求的举证责任。可是也有人以为赏格取证的方式不可取,以为所谓的“赏格”实在就是在收买证人,这样的证人证言不应该被法庭所采纳。在本案中,原告杨女士为了打赢官司,采取了赏格寻找证人的办法。取证的方式有多种,可以依据多种尺度来划分。刑事诉讼中搜集证据的划定非常严格,而在民事诉讼中就没有严格的划定,现在因为法律对当事人搜集证据的措施划定得不够全面,才泛起了赏格取证的题目。这法儿听起来确实不错,现在好多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主意,让别人出庭为自己作证存在良多灾题,通过赏格的方式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题目。下面就请各位专家给我们分析一下这个“新课题”。此后,围绕着这张“赏格告示”发生了两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