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如何有效促使证人出庭做证?

调查发现,很多证人并没有意识到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对影响证人证言证实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流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证人拒证特权,它是指证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拒绝答复题目或者出示书面材料的权利。审讯实践中,法官往往存在着重书证、物证,轻证人证言的思惟。因此,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仍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作证都要求以出庭为原则。我们以为,我国将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对证人拒绝作证权作出明确的划定。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明确划定证人无合法理由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2)证人的法律意识薄弱。


从本次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并不乐观,主要存在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题目:其一,证人拒不作证特别是拒不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


一、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存在的题目及其原因



证人是诉讼流动的重要介入者,他通过准确表达其感知以匡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不少证人多以事不关己,少惹长短的处事观念自居;有的证人则与当事人一方有朋友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担心出庭会影响友好往来或损害自己的亲身利益等等。(3)我国固然明文划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证人权益的保障也未引起足够的正视。



(二)关于特定情形下的证人拒绝作证权


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无合法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将被指控犯有轻蔑法庭罪,法官有权力对其判处罚金或监禁。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据划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再次重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我国民事诉讼法划定,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有作证义务,而不论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密特权是一条证据规则,在诉讼中证人有权援引这一规则主张不答复特定题目,但他是否作证则由法官来做终极决定,证人仍有可能被强迫作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文划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同时也使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办代理人往往不是积极申请及动员证人出庭作证,而是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书证、物证的收集上,客观上导致证人证言利用率及证人出庭作证率的降低。对于经正当传唤仍拒绝出庭的证人,法庭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等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无法提供合法理由拒绝作证的,可对其处以罚款或拘留;对于拒绝出庭作证情节严峻的证人,法院可以判处其扰乱法庭秩序罪,依照刑法划定对其进行处罚,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势巨子。关于证人拒绝作证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划定有所不同。证人拒绝作证权的行使可由证人自主决定,无须法官来进一步决断。其二,证人作证前后矛盾,出具虚假证言。不少法官指出,民商事审讯几乎全是建立在书证、物证之上的。有些法官甚至以为,假如仅有证人证言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则对证人证言一般不予采纳。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内涵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律划定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 ”然而,目前审讯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已严峻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施展和诉讼任务的实现,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轨制已是当务之急。一般而言,证人有权拒绝作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基于特定身份,如父母、妻子有权拒绝在涉及子女、丈夫的官司中作证;二是基于特定职业,例如律师、医师可以拒绝向法庭反映当事人资料、涉及病人隐私的病情;三是基于特定的职务,如国家元首或其他政府领导人,对于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这类职员有权守旧其秘密。对此,我们以为我国应当明确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使对证人的强制或处罚法律化、规范化。


(一)关于证人无合法理由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轨制的措施


我们以为,证人作证之所以存在上述的题目,主要原因在于:(1)法官和当事人对证人出庭作证正视不够。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法庭对拒不出庭作证或拒不提供证言的证人可以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拒绝作证权被称为证人的保密特权。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