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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男子因盗窃获刑
时间:2020-05-28 【转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和被害人王某是朋友,王某经常包黄某的摩的到处收账、办业务。王某不会微信提现、转账等操作,常让黄某帮忙。王某把自己手机的开机密码告诉黄某,由黄某操作后,再由自己输入微信支付密码。在此过程中,黄某偷偷记下了王某的微信支付密码。
2019年8月2日,王某包黄某摩的到畜牧局办理业务。返回王某门市途中,王某请黄某把申报单拍照发给湖北的猪肉厂。黄某用王某的手机操作好后,发现王某正在查看账单,没有注意自己,便用王某的手机偷偷点开王某和自己的微信对话框,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输入偷偷记下的支付密码,将王某微信里的钱转了4800元到自己微信账户里,黄某把双方转账记录删除后将手机还给王某。
2019年8月4日,巫山县高唐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在巫山县广东中路,将被告人黄某带回派出所询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随着第三方支付工作的普及,手机已逐渐成为日常消费支付的“钱包”。但如果市民没有做好密码保护,就让违法者有机可乘。广大市民使用网络支付工具时务必注意保护密码,支付时应注意遮挡保护。
来源:巫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