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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引起纠纷 致人轻伤被判刑

时间:2020-08-01  【转载】

宁都一男子随手扔饮料瓶,将饮料溅到他人裤腿上,而引发纠纷,并致人轻伤二级,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9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在宁都县内与人打扑克牌时,随手将一个饮料瓶扔在地上,饮料瓶内剩余的饮料溅到了坐在其身后旁边的被害人魏某的裤腿上,魏某即上前拉了一下肖某的后衣领,要求肖某将其裤腿上的饮料擦拭干净,双方因此发生打架。被告人肖某使用拳头击打魏某的右侧耳朵部位,致使魏某右侧颞骨骨折受伤。经鉴定,魏某右侧颞骨全层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为复发性狂躁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肖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房屋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打人经过。在庭审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就本次纠纷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的父亲庭后已向被害人魏某付清了赔偿款,被害人亦自愿谅解被告人,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未能采用正确的方式处理与受害人魏某之间的纠纷,采用暴力殴打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坚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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