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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

时间:2020-08-13  【转载】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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