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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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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认定工伤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李某系诸城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5月3日,在工作过程中,李某不慎被机器割伤右手。住院期间,公司以李某 无法提供劳动为由将其辞退。李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于是与公司协商进行工伤认定。公司置之不理,李某 遂向工伤认定部门咨询。
    工伤认定部门答复:《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4条规定,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申请。若单 位置之不理,劳动者应提高维权意识,注意工伤认定时效规定,及时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根据《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 在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本案中,李某应在2013年5月3日前及时维权,自己提 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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