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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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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小区内被偷 业主起诉物业获赔

家住济南市某小区的吴某,一直将2300元买来的电动车存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车棚,并交纳了存车费。上月的某一天,吴某取车时发现电动车丢失,立刻报警,但并未找回电动车。吴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但物业公司拒赔。吴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当地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与吴某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只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不包括自行车车棚看管服务,而且物业公司向吴某收取的费用为上一年的存车费,今年则未向吴某收取任何存车费,故物业公司是无偿保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 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将其购买的电动车存入物业公司管理的车棚内,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存车费用,双方已经形成 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作为保管人,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义务,现吴某寄存的车辆于保管期间丢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吴某购买本 案车辆后已经实际使用了1年,故应适当考虑车辆折旧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吴某购车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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