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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交辞职书后仍继续工作 发生工伤单位不免责

小王系某服装公司员工。该公司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需提前30日递交书面辞职书,工作满30天后,双方办理工作交接 及档案关系转移手续。2013年7月1日,因个人原因,小王递交辞职书,之后按规定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工作至第16天时,小王右手被机器挤伤,住院治疗 40天。出院后,小王找到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提出小王已递交辞职书,从递交辞职书之日起算且已超过30天,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小王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
    此案关键在于小王递交辞职书后,继续工作期间负伤,劳动关系能否被认定。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劳动合同才能解除。本案中,虽然小王已递交辞职书,但之后仍在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实质解除。即使小王因伤住院超过30日, 其劳动合同也不能强行解除,此时小王尚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只有停工留薪期满后,小王与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才能被解除。
    因服装公司未为小王加入工伤社会保险,未缴工伤保险费,经仲裁委调解,服装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各项工伤待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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