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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婚后工资属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该合理分割
张某系某市动漫公司女设计师,月工资8000元。李某在同市机械公司上班,月工资3800元。二人婚后,家庭开支多由李某承担,张某一直将工资放在自己婚前的邮储账户上。后二人感情不合离婚,因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诉至当地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婚后工资等财产。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权。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夫妻双方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
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在本案中,二人婚前并无财产协议,婚后也无子女,且家庭日常开支大多由李某承
担。尽管张某将工资存于婚前开设的储蓄账户中,也不能改变婚后工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事实。因此,李某可以从张某婚前邮储账户中,分割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的工资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