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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完不成工作任务是否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王先生在某汽车维修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勤恳认真,业绩也不错,不久被提拔为车间主任。去年,该汽修厂实行承包制度,并与员工签订了合同,如果每月完成任务 标准,每月可得到基本工资2500元,超出标准部分按量发奖金。在王先生的带领下,车间月月超额完成任务,每人都可以拿到超额奖金。今年5月,车间里3名 技术好的工人劳动合同到期,跳槽去了外地一家汽修厂。王先生只好重新招了3名新手,自然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月底领工资的时候,王先生发现,不仅超额奖没有,连他的基本工资也被扣得只剩下700多元了。王先生很生气,找老板说:“咱这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是950 元,我怎么连950元都领不到?我们用了新人,一时还上不了手,你们不能这么不分青红皂白就扣工资。”老板说:“你没有完成任务,当然就要扣你的工资,现 在给你700元,你不高兴,当时你领超额奖,怎么就没有意见?合同里规定得清清楚楚,超额完成了任务就奖,完不成任务就要扣。”
    合同中有如此规定,看起来好像汽修厂这么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实际上正是说明了汽修厂法律观念比较淡薄。如果王先生咨询一下,就会发现他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
    其一,未完成工作任务并不等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 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 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参照这一规定,王先生完不成工作任务并不是因为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是因为使用了新人造成的,汽修厂以没有完成 工作任务为由,克扣王先生的工资显然是不对的。
    其二,此案涉及了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冲突的问题。《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 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同样要执行这一规定。汽修厂 在承包合同里约定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可以扣工资,以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不能成立的,这实质上是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了违法内容。
    此案实质上涉及了完不成工作任务是否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合同中约定,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给奖金,完不成任务扣工资。这 种激励机制无疑对于企业的健康运营有极大的好处。但是在扣工资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怎么扣,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因为最低工资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生 活的一种保障,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的生产劳动的报酬。至于任务完成得好坏则是工作成绩的体现,不能影响到最低工资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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