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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申请认定工伤 单位是否同意不是必经程序
2013年6月15日,陈某在高唐县职业介绍经办机构举办的用人单位招聘用工交流会上,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被某针
织有限公司招收录用。当日,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的工种为维修工,试用期2个月,自2013年6月16日至8
月15日,月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基本工资2000元+车间平均计件提成,每月15日发放,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费。9月11日,陈某在工作中右手食指不慎被挤压受伤,诊断结果为右手食指部分缺失。陈某住院7天,治疗费用3000余元全部由单位承担。期间,针织公司
即未为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伤,亦未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陈某于10月31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所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填写意见。
人社部门根据陈某的申请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经到针织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认定陈某提交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
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5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的规定,依法作出了陈某系因工受伤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