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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法定节假日加班 补休后也有加班费
张某所在单位由于是服务行业,所以国庆节假日期间按单位的要求进行了加班,假日过后单位安排张某休息了3天。日前,张某在
领取工资时发现没有加班工资,便多次找公司领导要求发加班工资,但公司领导解释说张某在国庆节期间加班已补休了,无须再支付加班工资。对此,张某到劳动保
障部门进行了投诉。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要休息1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
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
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可见,只要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即使过后进行了补休,加班
工资也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确实存在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后安排补休但不发放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在向公司领导宣传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的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并要求该公司按规定支付张某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