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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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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漏水淹楼下 业主赔款5万元

赵先生是某小区3单元1701室业主,贺女士是1801室的业主。自1801室装修后,赵先生家的卧室开始往下渗水。经了 解,因1801室为顶层,开发商将露台赠送给了贺女士。贺女士装修时在露台上铺设了木板和墙砖,而露台下正是赵先生家卧室。赵先生找贺女士商量,但她不愿 承担责任;找到物业,物业称应由贺女士承担。这样一拖再拖,赵先生家卧室的装修损坏,墙体也变了色。他将物业公司和贺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
    庭审中,贺女士辩称,物业公司应承担房屋漏水的修理、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称,卖房时与贺女士签订了露台使用承诺书。承诺书约定:因公寓露台装修改造使本 楼宇相(毗)邻业主或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使用人对造成的损失及其后果应进行补救并给予经济赔偿。因此,贺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 失。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因双方签订有承诺书,根据承诺书规定,贺女士应当承担赵先生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贺女士赔偿 赵先生各项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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