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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 《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2)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自动续期。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收回
(1)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2) 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