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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单位用人标准约定不明 以不符合条件解聘职工违法
2014年3月,温先生入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企划总监。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温先生月工资8000元,试用期满后1万元。试用期将满时,科技公司以温先生不符合用人标准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关系。温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1个月工资1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仲裁委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未能提交对温先生的岗位要求、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不能证明温先生不符合单位的用人标准,故科技公司解除温先生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温先生赔偿金8000元。科技公司仍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