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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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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医疗急救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是指由专门的医疗机构或者具有一定急救能力的社会组织、人员对突发急、危、重症患者(以下统称患者)施行的紧急救治活动。医疗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院内医疗急救和社会急救。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按照统一的指挥调度指令,于患者被送达医疗机构之前,在现场和运送途中对其施行的紧急救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是指由医疗机构在其内部急诊或者其他科室对患者施行的紧急救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是指由具有一定急救能力的社会组织或者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的现场或者在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的途中,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对患者施行的紧急救治活动。
第三条 医疗急救应当贯彻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生命至上、救急就近、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社会协同的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医疗急救财政投入和补助机制,保障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医疗急救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医疗急救网络规划;
(二)统筹全市医疗急救网络的运行管理;
(三)组织建立全市院前和院内医疗急救衔接机制;
(四)拟定全市医疗急救政策、规则和标准;
(五)统筹、协调全市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六)制定全市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宣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考核、评估全市医疗急救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急救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医疗急救网络的规划、建设纳入详细规划,并保障用地需求。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建立与医保支付规定相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急救结算服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医疗急救秩序,配合做好医疗急救相关工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满足医疗急救道路交通需要的快速反应机制。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需要医疗急救且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患者进行认定并实施救助。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内容,组织、指导学校加强对本校教师、学生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