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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2020修正)

时间:2021-09-13  【转载】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实施本条例,依法履行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管理职责。

  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依法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镇林业站或者指定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果场、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名胜区、采石场等单位的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护林人员巡山瞭望,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国家和省对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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