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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时间:2021-09-13  【转载】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及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韶关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庄风貌管控,农村住房单体设计、建设安全和质量管理,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将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确定由符合条件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村庄规划编制、农用地转用等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依法享有监督权利,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依法举报、投诉的权利。

  县(市、区)、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网上举报平台等,受理农村宅基地使用、住房建设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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