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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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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防疫,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预案体系,将活禽交易管理工作作为农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文明创建工作考核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活禽交易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活禽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活禽交易市场设置、建设改造的规划、监督指导,技术规范的制定,活禽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工作,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活禽宰杀监督管理,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活禽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宰杀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做好活禽交易市场外环境监测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出入口秩序、周边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动经营活禽行为。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协助开展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商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禽类以及禽类产品安全交易、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
第七条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制度。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制定并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举办者按照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对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八条外地活禽输入本市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农业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查验。经查验合格后,进入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场进行宰杀。
第九条活禽交易实行追溯制度。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活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活禽批发市场进入活禽零售市场交易的活禽,还应当具有活禽批发市场出具的流通追溯单据。
第十一条城市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单独分区设置,并设立独立出入口;农村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交易市场应当设立相对封闭的集中屠宰间。
第十二条活禽交易实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号为定期防疫日。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提前公示防疫日期。
第十三条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防疫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对出入车辆及时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指定专人每日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