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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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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第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和完善相关设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城镇排水的,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九条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排水设计纳入审查范围。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并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排水设计组织施工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一并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室外排水竣工图等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时,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