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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1-10-28  【转载】

第六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安全监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和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在村(居)民和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高速铁路安全。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高速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并对巡查和处理情况记录留存。  

第八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九条禁止扰乱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管理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标志和高速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铁路护路联防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向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报告,接到报告、举报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限期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公告。  

既有高速铁路线路需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且尚未划定并公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的方案之日起30日内组织划定并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书面确认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设立标桩。  

第十二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50米内,禁止烧灰、焚烧垃圾和使用野外明火。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500米内,禁止升放孔明灯、无人飞机、小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建造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隐患的,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依法给予补偿;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绝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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