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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时间:2021-11-21  【转载】

今年4月,被告人吴某瑞酒后向被害人迟某某讨要工资未果,遂借酒劲持钢筋至蚌埠市淮上区某公寓楼16楼,将迟某某居住的入户门砸坏,同时将该楼层的电梯外呼面板砸坏。随后, 被告人吴某瑞沿楼梯步行下楼,并随机将14楼、12楼、11楼、6楼、3楼、1楼的电梯外呼面板砸坏,出单元门时又将该单元的门禁系统砸坏。当日,吴某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毁坏的1个对讲机、1扇防盗门、14个电梯外呼面板,价值合计人民币13080元。后,吴某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4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被告人吴某瑞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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