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虎门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humenglsh.com 东莞虎门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个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
时间:2022-05-13 【转载】
(一)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具有排他性。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的难以判断时,实务上倾向于排他性解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二)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