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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保管的是存折,还是存折里的钱?
快要到来的五月母亲节,本是一个歌颂母爱的日子,一个感恩的日子。然而,远在加拿大已逾八十五岁高龄的潘老太太,却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她在国内的六十六岁女儿林某告上了法庭。血脉相传,母女本情深,为何潘老太太无情地将其女儿诉进法院呢?
这还要从潘老太太的存折说起……当年,潘老太太在国内退休后,就飘洋过海远赴国外替别人照料孩子打工赚钱,临走之前她将自己的国内退休金存折和密码交由女儿保管。几年下来,潘老太太又陆陆续续向存折里存入一些在国外赚的加拿大元、美元。在一次归国探亲的一天里,她突然发现自己存折里的积蓄“不翼而飞”了。潘老太太急忙询问女儿,果不其然是女儿林某提取的钱,然而林某却拒绝把取出来的钱补回去,称已把钱花完了没有还的道理。几次讨要不成,面对女儿的无理蛮横,想着自己的养老余生了无保障,潘老太太心寒了,只好把女儿林某诉至法院。法庭上,林某口口声声母亲只是将存折交给她,不代表把存折里的“钱”交给她保管,她只保管存折,而不是存折里的“钱”,还声称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母亲交付存折、告知密码是让林某方便支取“钱款”,代理母亲处理国内家庭事务。
法院经过庭审后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二人之间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还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潘老太太诉称其年事已高且长期居住在国外,为了以备将来回国养老使用,而将退休金存折密码交由女儿保管,应属保管关系。林某辩称是委托代理关系,法院认为,结合二人是母女关系、潘老太太长期在国外的实际状况,其将存折款项交由居于国内的女儿保管具有合理性,林某称受托代理家事务,但并未举证双方之间具有委托合意或取款用于的代理事务。潘老太太基于信任在交付存折于林某时一并告知密码,符合常理,存折所指向的是账户里的钱款,林某理应负有保管钱款的义务,其辩称无需对存折内的钱款进行保管,于法于理无据。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林某应归还潘老太太22余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法官后语: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父母对子女的疼爱,子女对父母的关爱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自然情感,也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如果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子女强行“啃老”,就侵害了父母的民事权利,父母有权拒绝。本案从法理上明确了保管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从情理上认定长期侨居国外的母亲将存折款项交由居于国内的女儿保存属于保管关系更具合理性,而不应认定为委托关系,即使是子女,也应返还保管标的物及孳息。该一裁判的作出,希望能够引导子女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更希望能够引导社会形成正确价值导向,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