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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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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获刑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时间:2022-06-08  【转载】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吃野味,于是其将之前购买的10个老鼠夹及家中存放的1个鸟笼放置在龙南市南亨乡某村某山场其认为有兽道的地方。2021年12月5日,陈某某前往某山场,发现其放置的老鼠夹猎得一只像野猫的野生动物,后将该动物带回家烹食。经鉴定,陈某某捕获的动物为豹猫,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2年1月11日,陈某某再次前往某山场,发现其放置的老鼠夹猎得一只鼠类(死体)、一只狸、一只活体鸟类和一只死体鸟类。其使用准备好的四个袋子将这些野生动物装好,在准备回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陈某某捕获鼠类为中华竹鼠、狸类为斑林狸、死体鸟类为黑领噪鹛、活体鸟类为白鹇。其中,斑林狸、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竹鼠、黑领噪鹛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2年1月12日,民警将扣押的活体斑林狸、白鹇放生,将扣押的死体中华竹鼠、黑领噪鹛掩埋无害化处理。经龙南市林业局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计算出上述野生动物总价值为19000元,其中已致死野生动物豹猫、中华竹鼠、黑领噪鹛总价值为8000元。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且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价值达19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预缴生态修复赔偿金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部分已被放生、其已预交生态损害赔偿金以修复生态环境、当庭表示愿意公开道歉、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结合对其判前社会调查结果,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的捕猎、食用行为致使部分野生动物死亡,造成相应的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的损失,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危害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陈某某承担非法狩猎导致野生动物死亡对应的生态损害赔偿金8000元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捕鸟笼一个、老鼠夹十个、袋子四个、柴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

三、由被告人陈某某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

四、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那么

什么是禁猎区呢?

龙南哪些地方是禁猎区呢?

龙南的禁猎期又是什么时候呢?

什么是禁猎区呢?

为保护、恢复狩猎动物资源或某种濒临灭绝的动物,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禁止狩猎的特定区域。龙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野生动物活动,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

龙南的禁猎期是什么时候?

2019年7月31日龙南市人民政府(原龙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通告对禁猎期、禁猎对象、禁止使用工具及方法、禁猎期限、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了龙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猎期为3年,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环境

人人有责

大家应自觉增强保护生态环境意识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共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生存环境

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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