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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酒驾身亡,谁应该担责?

时间:2022-10-28  【转载】

20185月,李某入职某机械公司并从事电焊工作。20201月,该公司组织员工在闽侯县某酒店年终聚餐。李某在聚餐过程中过量饮酒,并在酒会结束后驾驶摩托车载同事郑某一同回家。途经某村道时,碰撞停放在村道的一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尾部,造成李某当场死亡、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8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人柳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郑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向李某发放慰问金10000元。李某父母认为公司作为当晚年会的组织者,在聚餐过程中有提供酒水的情况下,对于员工可能出现醉酒情况应负有警示和保障责任,故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李某父母提起本案诉讼,诉请案涉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720.8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员工年终聚餐,本应提示员工在聚餐期间应适量饮酒以及酒后不开车,但其不作为导致李某饮酒过量,且在聚餐结束后,公司虽有安排车辆接送员工回家,但其没有立即制止处于醉酒状态的李某自行驾驶摩托车的危险行为,故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饮酒不开车的基本生活常识,但其放任了自己的过错,并实施了明显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危险驾驶行为,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应负主要责任。此外,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柳某违规停放车辆也是本案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综合各方对本案损害后果的作用力,法院确定公司承担20%的责任。经过计算,案涉公司应赔偿李某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7910元。该公司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习惯,并且上升为法律规定,但是仍有少数人抱着侥幸心理,存在劝酒、酒后开车等行为,最终酿成惨剧。法官在此提醒:

一、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聚会饮酒时,应当评估自身健康状况是否适合饮酒,自行控制饮酒量,确保自身安全。

二、作为共同饮酒人,不应有恶意劝酒、灌酒、诱酒等行为,某些情况下,共饮者也需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强迫性劝酒,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佳仍劝其喝酒;饮酒者神志不清无控制能力时,共饮者放任不管,未确保其安全;饮酒者酒后驾车,共饮人未劝阻,而后发生交通事故等损害。

三、作为酒会、聚会活动组织者,在有提供酒水的情况下,应更加注意饮酒安全问题,要充分尽到义务提醒参与者适量饮酒以及酒后不开车,并要对活动结束后的返程问题予以合理安排,对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要及时制止住。

饮酒要有度,切记酒后不驾车。


 
来源:闽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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