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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未经审批租田养蛙,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时间:2022-10-28  【转载】

2019410日,张某某与村民签订《农村田地租赁合同》,村民将责任田租给张某某作为农业生产之用。张某耿为养殖牛蛙需要30-40亩土地,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遂将上述责任田转租给张某耿并签订《农村田地租赁合同》,约定张某耿租赁期间进行经营养殖生产,可掺杂其他农业生产等。张某耿向张某某支付合同订金、土地租金,但在进场准备动工时,被村委紧急叫停,张某耿诉至法院。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已知晓案涉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仍承租案涉土地并转租给张某耿用于经营牛蛙养殖,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改变了案涉土地的原有用途,可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法院判决确认张某耿与张某某签订的《农村田地租赁合同》无效,张某某返还张某耿60000元订金及租金。张某耿亦有过错,资金占用利息应由其自行承担。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第一点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关于“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亦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案涉租赁合同因改变土地的原有用途,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耕地承载着粮食生产的基本功能,还有涵养水土、调节气候、农耕景观等生态功能,一旦被占用,不但改变耕地空间布局,还可能影响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我国作为农业大国,耕地又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所在,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法官在此提醒,土地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广大农民群众应保护好自家农田,依法、依规使用农田,守好沃土良田。


 
来源:闽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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