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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房产抵押未登记 小心钱款打水漂
时间:2022-10-28 【转载】
据悉,在2018年2月,张某夫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许某借款19万元,并约定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给许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在合同上写明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并约定在张某夫妇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许某有权将该房产拍卖、变卖。借款到期后,经许某多次催讨,张某夫妇仍不能偿还借款,故许某将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的房产以偿还借款。许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张某夫妇应偿还许某19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但对于许某主张拍卖张某夫妇的房产用于偿还借款,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未生效,故对拍卖抵押房产以偿还借款的项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仅仅签订抵押合同并不意味着设立抵押权。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抵押协议后,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许某未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不能将涉案房产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若有约定房产抵押相关协议,应及时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来源:闽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