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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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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道路内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供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以及在道路红线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道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施划的临时公共停车泊位。
第四条 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多元共建、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与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公共停车场和面向公众服务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人行道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智能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与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房屋管理、数据资源、人防、财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建设与管理停车场、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各类停车资源,投资建设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和智能立体停车设施等集约化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