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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 (四)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 (五)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尊重、优待、服务、赡养老年人先进事迹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三条 老年人配偶应当依法履行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应当依法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履行扶养义务。
第十四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