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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快递业促进条例

时间:2023-01-01  【转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 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快递业工作的领导,将快递业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快递业发展促进政策,安排快递业发展资金,推动快递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成立邮政业安全中心,履行属地快递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商务、海关、交通运输、公安、国家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快件收寄和运递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保障要素等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乡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设施设备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分拣中心。


第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快递业数字化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开展数字快递监测、统计、分析和网上惠民便企服务。


第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组织推进社区、住宅小区、村庄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配套建设。 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包括智能快件箱,以及快递驿站、村邮站、便民服务中心、商店超市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 鼓励在商业区、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区域,推进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设公益性智能快件箱,为社区、住宅小区、村庄提供快递末端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或者既有住宅小区改造,鼓励同步建设智能快件箱或者预留建设智能快件箱的场地。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社区、住宅小区、村庄设置智能快件箱,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机关、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业网点、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临时停车、派送场所等必要的便利。 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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