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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借马虎大意,事故致损理应担责

时间:2023-02-24  【转载】

某轻型普通货车登记在黄某森妻子陈某名下,但车辆的实际管理使用者为黄某森。某日,黄某森的工友张某波向其借车,黄某森在未询问张某波是否有驾驶资质的情形下,便将车辆出借给了张某波。当天5时20分,因未经过驾驶资格培训,不清楚交通规则,张某波逆向行驶车辆,并与正向驶来的手扶拖拉机迎面相撞,致两车受损及对面车上人员受伤。随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波无证驾驶标的车,对事故应付全部责任。对方车辆伤者杜某顺、谢某珍在治疗完毕后,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索赔人生损害赔偿,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杜某顺、谢某珍122000元。

保险公司赔付完毕后,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波、黄某森、陈某三人向其支付赔偿款122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波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就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金额向无证驾驶人张某波追偿;黄某森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质的张某波,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对黄某森将车辆出借给张某波一事并不知情,故陈某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张某波与黄某森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张某波与黄某森的责任比例为7:3,即张某波向保险公司返还85400元,黄某森向保险公司返还36600元。

车主及车辆管理人在出借车辆前,一定要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对借车人是否具备相应驾驶资质、精神及身体状态是否符合驾车要求,车辆是否存在缺陷等情形进行逐一排查,防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者:罗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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