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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18  【转载】

第四条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生产合理用水,统筹农业、工业(含水力发电)、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用水。




 水资源调度应当根据时间和空间用水需求,以用水总量、断面流量(水位、水量)等作为调度控制要素,结合河流开发利用程度、水工程情况等,通过制定并实施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以及下达实时调度指令等方式实施日常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水污染、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调度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级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配置和利用、水生态保护、监测信息共享、气象水文预报耦合等相关工作,会商解决重大调水、重要生态补水、重大利益协调等事项。


 各级河湖长应当加强对责任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工作的领导,监督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水资源调度方面突出问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调度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开展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组织实施主要江河流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资源调度的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预警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水资源调度相关的水力发电、航运调度的协调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水资源调度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跨区域水资源调度协作,加强跨界河流(湖泊)的水文联合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预警信息共享,促进跨区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配置和利用、水生态保护协调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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